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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房地产及建筑安装行业发票管理的通告

发布人:办公室    发表日期:2009-12-01

LSTDR-2009-0002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房地产及建筑安装行业发票管理的
通    告

冷政函[2009]131号

  为规范我区房地产及建筑安装行业(包括建设方和承建方)的税收管理,防止国家税收流失,保障购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凡在冷水滩区内所有经营销售建筑安装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
  二、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所有使用建筑、安装、装饰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材料时,应当向销售方取得发票,并按规定将发票保存10年。购买方不得要求变更发票品名和金额。取得发票后,如发现不符合开具要求的,有权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列支。行政事业及其他单位团体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政府财务结算中心不得对其进行财务结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包括:白条,及使用空白纸张直接制作的收付款凭证;其他收付款凭证,如内部结算凭证、往来收据等;伪造的假发票;作废的发票;项目填写不全,内容不真实的发票;信誉卡(单);取得的发票不属于销售方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的。
  三、开展发票情况检查。区国家税务机关对相关单位和个人2008年度以来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情况进行检查,涉税问题严重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房地产商、建筑商、建筑材料销售单位等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发票、凭证、账簿、报表等涉税资料。地税、财政、房产、公安等行政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与协助,全力整顿税收征管秩序。
  四、依法惩处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不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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