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思考
发布人:夏小平 彭建国 发表日期:2009-10-15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逐步加大了监督工作的力度,在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而不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无果的现象,影响了人大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
1、监督意识不到位。虽然我国的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并赋予了依法监督“一府两院”的职能,近年来,人们对人大监督的认识有所提高,但是真正从国家政治制度的角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认识人大监督权和监督工作,无论是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还都存在着监督意识不到位的问题。一些被监督者法治观念淡薄,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认为党管干部、党对经济工作的绝对领导,而人大监督无非是一种体制的需要,认为人大加强监督是添乱、挑刺,不愿接受监督;作为监督主体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动监督的意识也不强,在开展监督工作中畏难顾虑情绪较重,有的同志还存在“党委不点头,不能监督;政府不高兴,不敢监督;遇到疑难问题,不会监督”的苦恼,使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1 `0 e5 p2 |3 K' I j2、监督重点不突出。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充分运用召开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这一工作方式,不断拓宽监督领域,加强对计划生育、财政收支、招商引资等工作的监督。每年召开的人大常委会例会,听取和审议的内容和重点也都放在这几个方面,基本上已形成惯例。而对一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老百姓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食品和药品价格上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黑恶势力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垄断集贸、客运市场,“两抢一盗”发案率居高不下,城市规划建设不合理,大量国有土地流失,市民素质不高,乱停、乱放、乱摆、乱丢、乱吐、乱扔、乱行等问题缺乏应有的监督。
3、监督手段不强硬。多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一般把审议报告、执法检查、组织视察、专题调查作为主要的监督形式,而法律规定的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却很少运用,甚至搁置不用。这样,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虽然每年审议了不少报告,开展了一些检查,但由于没有结合运用上述监督形式,即使发现明显不当甚至违法、失职等问题,也未能得到解决,致使审议、检查停留在一般化的水平上,人大监督显得软弱无力,没有发挥应有的权威。同时,在监督过程中,敢问、敢议、敢管、敢查、敢纠“五敢”的人大工作作风还没有完全树立。
4、监督效果不理想。各地人大每年都要依法开展大量的监督活动,但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的并不多。如每次召开人代会、常委会时,都要组织大量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写成报告在会上审议,可是对调查研究或审议时发现的问题,往往在审议报告中讲了,会上议了便完事;有些问题年年审年年议,可是几年之后,仍然是面貌不改、山河依旧。各地人大在实施监督时,普遍开展了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大多会发现“一府两院”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结果是发现问题多,纠正并得到解决的很少,检查结束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对检查发现的法律法规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没有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5、自身建设不适应。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加快,人大的监督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加强人大队伍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在实践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素质不高,缺乏法律知识和有关专业知识,开展调查研究不够,对实际情况了解不深,对被监督部门的工作较生疏,无法对被监督部门提出有一定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使监督工作比较浮浅,甚至成为空谈,有相当一部分人大代表履行自己职务只当“开会代表”、 “挂名代表”,影响着监督工作的效能。* \+ X/ k8 @' i/ q0 p7 q( x/ Z1 [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做好新时期的人大工作,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1、强化监督意识,提升监督理念。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首先是党委要增强宪法意识。中国共产党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同样也应当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坚持“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积极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其次是“一府两院”要增强人大意识。“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作为“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充分认识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持用法律约束和规范行政和司法行为,虚心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支持人大工作,维护人大权威。三是人大自身要增强监督意识。地方各级人大要牢固设立“人民至上,法律至上”的观念,认真行使监督权。在思想上,要敢字当头,无私无畏,不负人民重托;在行动上要依法监督,强化责任,讲究监督实效。
2、突出监督重点,提高监督实效。地方人大常委会必须坚持少而精,求实效的原则,要把那些事关国计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利益息息相关的事情,老百姓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人大监督的重点。首先,要增强发展意识,围绕实现财政增长和居民增收的奋斗目标,开展对事关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的监督。其次,要增强群众意识,围绕改善民生,维护群众利益,加强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要坚持以人为本,深入体察民情、反映民意,把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居住环境、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工作纳入经常性监督议题,督促和支持政府认真解决就业难、上学难、看病难、住房难、出行难等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要加强信访工作,及时受理群众的申诉控告工作,督促有关方面解决群众正当合理的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再次,要增强法制意识,围绕促进各项法律法规在地方的贯彻执行,开展对执法活动的监督。要认真开展执法检查,促进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实施。要加强对执法队伍建设的监督工作,通过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等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司法公正。
3、改进监督方法,注重监督效果。监督方法是保证监督效果的重要手段和途径。要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监督工作,增强人大监督的权威,必须在监督方法上不断探索创新。首先要强化跟踪监督。要克服审过、查过、被监督对象报过整改措施就算结束的状况,加大跟踪检查力度,对要求政府和有关部门整改的事项进行及时跟踪检查,检查整改措施是否符合审议意见或执法检查意见的要求,检查整改措施是否真正落实到位,检查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对那些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破解难度大的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综合运用调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连续监督、追踪监督,力争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其次要敢于启用刚性监督手段。大胆运用监督法和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过去未敢运用或者用之甚少的具有惩戒性、强制性的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手段,敢于碰硬,敢于动真格,对不接受人大监督或者敷衍了事的又有严重违纪行为的,该批评的批评,该撤职的撤职,使地方人大监督“刚”起来、“硬”起来、“雄”起来,以增强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4、完善监督机制,规范监督程序。地方人大的性质决定了其工作的法定性、程序性、规范性都很强。除了监督法规定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和财政预决算、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程序外,地方人大还应积极探索和完善以下监督工作机制。一是建立监督公开机制。在确定监督时,要公开向社会征求人大监督的内容。人大常委会确定监督内容后,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介等渠道向社会公示,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人大在当年或一个时期内所要开展的监督工作及实施某项具体监督工作的执行计划等。完成监督工作计划后,要公示常委会监督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尤其是要公示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存在问题、主任会议反馈的意见、建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或形成的决定、决议以及被检查单位的改进措施等。二是强化监督反馈机制。监督是否有效,最终看"一府两院"的整改效果。人大组织的各种监督活动,最后要经过常委会会议集体审议,形成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整改意见,交"一府两院"办理。按照办理时限,选择适当时间,常委会会议有重点地对"一府两院"落实审议意见情况再行审议,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责成行政或司法机关进一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