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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住院分娩登记和B超检查身份证登记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lsqlq    发表日期:2009-08-01

LSTDR-2009-01010

 

 

冷政办发〔2009〕18号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住院分娩登记管理和妊娠十四周以上B超检查身份证登记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马坪农业开发区,区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住院分娩登记管理和妊娠十四周以上B超检查身份证登记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关于加强住院分娩登记管理和妊娠十四周
以上B超检查身份证登记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提高我区住院分娩登记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卫生部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住院分娩登记管理和妊娠十四周以上B超检查身份证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人口发[2009]14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长效机制,使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加强领导,提供保障
  为切实加强我区住院分娩登记管理和妊娠十四周以上B超检查身份证登记试点工作的领导(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经区政府同意,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齐爱社担任组长,区政府副区长苏小康任常务副组长,区公安分局政委王小会、区卫生局局长吕国龙、区人口计生委主任卢飞勇、区政府办副主任李昌初等同志任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委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副主任李昌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为使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由区财政为试点工作安排专项工作经费3万元,确保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区政府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计生、公安、卫生等部门有关领导召开试点工作协调会,共商我区住院分娩登记管理和妊娠十四周以上B超检查身份证登记试点工作开展事宜。
三、时间安排和工作目标
  我区住院分娩登记管理和妊娠十四周以上B超检查身份证登记试点工作,从6月10日起至7月30日结束,时间50天。通过试点工作,完善我区各医疗机构的住院分娩登记管理制度,规范住院分娩登记管理程序,建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工作模式,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长效机制。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
  6月10日-6月20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湘人口发[2009]14号文件精神的要求,集中开展关于加强住院分娩登记管理和妊娠十四周以上B超检查身份证登记工作宣传活动。运用媒体、网络、标语、通告、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对住院分娩登记管理和妊娠十四周以上B超检查身份证登记工作的宣传,使相关政策家喻户晓。
(二)建章立制
  6月21日-6月30日,区公安、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按照湘人口发[2009]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出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登记管理制度。
(三)全面落实
  从7月1日起,全区住院分娩登记管理和妊娠十四周以上B超检查身份证登记工作全面实施,孕妇住院分娩必须出示《居民身份证》、《生育证》,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填写孕妇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婴儿性别、生育证号码等各项记录(见附件1)。产妇及其配偶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对住院分娩无《居民身份证》或《生育证》的孕产妇,入院48小时内通报当地乡镇或街道计生办。没有《居民身份证》或《生育证》的孕产妇,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其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对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孕妇进行B超检查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居民身份证》,并详细填写孕妇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各项记录(见附件2)。孕妇没有持《居民身份证》的,不得拒绝为其提供B超检查服务。
  1、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要落实好B超检查、住院分娩登记工作,并进一步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录入已婚育龄妇女及其配偶身份信息;
  2、卫生部门要落实好各医疗机构住院分娩、B超检查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保证住院分娩、B超检查登记资料和《出生医学证明》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公安部门要做好出生登记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应依照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对1996年1月1日后出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对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者,属住院分娩的,由原助产机构出具证明;属家庭分娩的,由村(居)委会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并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后准予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办理户口登记应查验生育证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没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及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但不得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四)检查整改
  7月15日-7月25日,由区政府办组织区公安、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区住院分娩登记管理和妊娠十四周以上B超检查身份证登记工作全面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方位的检查,对各部门、各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通报,并限期整改。
(五)评估总结
  7月26日-7月30日,由区政府办牵头,组织区公安、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对全区住院分娩登记管理和妊娠十四周以上B超检查身份证登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总结经验、纠正偏差、不断完善登记管理制度。
五、进一步落实统计信息报告制度
  (一)加强信息报告工作,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定期向区卫生局报告出生人口信息,同时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孕妇和出生人口信息。
  (二)乡镇(街道)计生办根据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B超检查、住院分娩情况,对本辖区管理的孕妇、出生人口,进行核实、统计,属政策内怀孕的,要切实加强孕情跟踪管理和服务,防止“两非”行为发生,属政策外怀孕的,要及时落实相关措施。不属本辖区管理的,要及时将孕妇和出生人口信息告知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者乡镇计生办。
  (三)各乡镇(街道)计生办和辖区内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本辖区内非住院分娩婴儿的统计工作,防止漏报,不断提高统计质量。
六、加强部门配合
  区人口计生、卫生、公安等部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通力合作,建立经常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沟通、协调和通报妊娠十四周以上孕妇B超检查和出生人口信息,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七、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如实登记住院分娩情况,严把凭《居民身份证》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关,如实登记孕妇十四周以上B超检查情况。人口计生、卫生、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如实统计人口数据。对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登记信息、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假医学证明等行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1、湖南省住院分娩登记本
   2、湖南省妊娠十四周以上超声检查登记表

 

 

 

 

主题词:卫生 计划生育 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武部。
    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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